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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个案例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夫妻债务案件时,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来说,如果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法院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500万元,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刘某与其前妻女儿的债务。然而,在借款后刘某未还款,某公司便将刘某及其妻常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常某则抗辩称,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债权人某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遗憾的是,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因此法院不支持其要求常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

这给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债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换言之,债权人在借贷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和保存工作,以备不时之需。如果您遇到类似的债务问题,广州专业的正规调查取证公司建议您应该先咨询专业人士了解相关情况及建议,再作出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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